| 问题 | 四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是什么? |
| 答案 |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,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: 1、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。 2、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(免)税账簿、原始凭证、申报资料、备案单证等情形。 3、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(免)税有关规定,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。 4、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,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。 5、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。 6、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。 7、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。 8、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。 9、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。 ![]() 依据: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《出口退(免)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》的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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